为深入推进博乐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切实做好2018年我市粮改饲试点项目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粮改饲实施方案>的通知》(农牧发〔2017〕8号)及《2018年自治区粮改饲试点项目申报指南》(新牧畜字〔2017〕44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关于实施2018年粮改饲试点项目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实施主体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养殖企业或饲草专业收贮主体,持续从事该行业生产3年以上。
2.实施主体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信用等级较高。
3.养殖企业奶牛存栏200头以上,或肉牛年出栏300头以上,或羊存栏500只以上,年出栏羊1000只以上。
4.大型专业饲草收储主体年收购、加工饲草产品(裹包青贮、苜蓿草颗粒及草粉)1万吨以上,且具有稳定的销售市场。
二、畜牧业龙头企业条件
1.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或在本地有一定影响力和带动能力的规模养殖企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从事该行业生产3年以上,在工商部门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2016年1月1日之前注册)。
2.在县级区划范围内,拥有规模化种植基地或集约化养殖基地。奶牛存栏2000头以上,或肉牛出栏3000头以上,或羊存栏5000只以上、年出栏羊10000只以上。
3.项目单位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信用等级较高。
三、补贴环节及标准
对项目实施主体收储全株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料给予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补在收贮环节,以实际收储量为核算依据,项目实施主体完成收储任务的,每吨优质饲草料补助标准由各试点地(州、市)畜牧、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每吨不超过50元。对完成收储任务的试点县(市)项目实施主体和单独申报项目的畜牧龙头企业,新建大型青贮窖(1000立方米以上)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额度不超过申报补贴资金总额度的30%。
四、项目审报
本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场要加强督导与审核,上报至博乐市林业和畜牧局。
六、公示时间:现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自2018年5 月22 日至 5 月 28 日止。
联系地址:博乐市南城5号楼B区三楼市林业和畜牧兽医局项目办公室。
联系电话:0909-2226092
博乐市林业和畜牧兽医局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