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价格收费

2024年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开始啦!

日期:2024年04月07日

来源:博乐市医保局

点击量:

分享:

为进一步做好法律法规宣传,持续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医保局于4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基金监管同参与 守好群众‘救命钱’”为主题的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

此次宣传月将借助

微信公众号等

新媒体平台和线下渠道,

宣传医保基金监管政策法规。

通过列举典型案例、政策问答、

系列视频等形式,

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对案例进行深度分析。

使定点医药机构和广大参保群众

更加直观、生动、形象的

了解医保基金监管的有关政策,

提升各类欺诈骗保行为的识别能力,

构建全社会参与

医保基金监管的良好氛围。

本期微信文章我们梳理了

基金监管的相关政策和常见问题,

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为什么要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任何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损害的都是全体参保人的权益,必须坚决予以打击。

二、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

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三、定点医药机构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4.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实施以下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也是欺诈骗保行为:

1.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3.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4.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5.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6.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7.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参保人员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4.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5.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五、欺诈骗保行为将会受到什么处罚?

1.参保人员欺诈骗保可能会被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或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定点医药机构欺诈骗保将面临这些处罚:解除定点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暂停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欺诈骗保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构成犯罪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如何举报欺诈骗保?

举报人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电话,向医疗保障部门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监督举报热线电话:0909-2225203

基金安全,事关你我,人人有责。若您在生活中发现欺诈骗保行为,可以向医保部门进行举报,让我们共同守好医保基金!


审核人:胡世强

关闭

网站链接:
  • 国家及部委网站
    人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住建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
    司法部
    外交部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化和旅游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发改委
    民委
    国资委
    生态环境部
    广电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中医药管理局
    外国专家局
    林业局
    体育总局
    外汇管理局
    海洋局
    粮食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署
    海关总署
  • 省区市政府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山东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广东
    广西
    湖北
    湖南
    河南
    黑龙江
    吉林
    辽宁
    内蒙古
    河北
    山西
    四川
    贵州
    云南
    海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区政府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科技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厅
    民政厅
    司法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交通运输厅
    水利厅
    农业农村厅
    商务厅
    文化和旅游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
    外事办公室
    审计厅
  • 地州市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塔城地区
    阿勒泰地区
    克拉玛依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乌鲁木齐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苏地区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区
    和田地区
  • 县市网站
    阿拉山口市政府网
    精河县政府网
    温泉县政府网
    第五师双河市政府网
  • 常用链接
    博尔塔拉新闻网
    博乐市文明网
  • 备案序号:新ICP备09005285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7010006

    新公网安备 6527010200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