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任务部署,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实施,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生育待遇,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产前检查补助500元/人。未达到生育产前检查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补助。
二、补助方式
参保人员生育产前检查符合政策范围内的费用纳入自治区医保信息平台结算,由定点医疗机构在信息系统中记账,系统自动累计,累计费用达到补助标准后,系统自动停止记帐,超定额部分由参保人个人自付。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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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胡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