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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收费

关于调整博乐市自来水供水价格的通知

日期:2023年07月25日

来源:博乐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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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新政发〔2019〕49号)、《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坚持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在成本监审和价格听证基础上,报经博乐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博乐市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调整

㈠自来水价格调整情况:

居民生活用水1.58元/立方米,调整为2.24元/立方米;

非居民生活用水2.61元/立方米,调整为3.33元/立方米;

绿化用水1.16元/立方米,调整为1.55元/立方米;

其他特殊用水9.62元/立方米,调整为12.96元/立方米。

㈡水资源费价格调整情况:

水资源费0.12元/立方米,调整降低为0.06元/立方米。

㈢污水处理费(未调整)

居民生活用水1.43元/立方米;

非居民生活用水1.59元/立方米;

绿化用水0元/立方米;

其他特殊用水1.59元/立方米。

㈣最终到户水价=分类水价+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最终到户水价调整情况:

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3.73元/立方米;

非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为4.98元/立方米;

绿化用水调整为1.61元/立方米;

其他特殊用水调整为14.61元/立方米。

二、相关要求

㈠水价调整后,对困难家庭用水要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博乐市水利局要积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工作,把调整价格对社会的影响降到最低。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要做好水价调整宣传解释工作,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㈡博乐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节能降耗、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更好地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此文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同时《关于对博乐市城市自来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批复》(博市发改价〔2017〕11号)废止。

审读人: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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