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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博乐市自来水公司供水、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报告的通告

日期:2017年10月16日

来源: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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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2613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新发改农价〔2011〕449号)文件精神,我委对博乐市自来水公司三年的(2014—2016)供水、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报告进行公示。监审报告公示期2017年10月16日至10月30日。请社会各界关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反馈博乐市发改。

博乐市发改委设立专门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回复公众咨询。

咨询电话:0909-2277261

联系人:刘亚东 电话:15009093652

余 捷 电话:13031352225

咨询邮箱:1345429395@qq.com。

博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16日

博乐市自来水公司城市供水成本监审报告

一、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

博乐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于1989年5月11日取得博乐市工商局颁916527012294001250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曹磊;截止到2016年底,公司总资产816,199,058.13元,注册资金1亿元,在职员工157人,退休职工32人。

博乐市自来水公司是从事城市供水运营管理的公益性企业,责任是保障城市供水系统安全正常运行,依据城市发展规划,适时进行供水工程项目建设,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不断增长的用水需求。经营范围:水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自来水设备安装、维修、排污设施清理、疏通。(依法必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现有水厂3座,地下水源井19眼,清水池5座,平均日供水量约48000m3

二、成本监审主要依据

本次成本监审,我们以企业账簿、会计报表和新疆安诚信会所专审【2017】1号审计报告为审核基础,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审核依据,按照成本费用真实、合法、合理的原则,对企业上报的供水成本资料进行审核并调整。主要政策依据有:

(一)《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

(三)《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

(四)《博州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博州发改价〔2015〕64号)。

(五)《自治区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实行)》(新发改价【2011】449号)

(六)《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技术规划(试行)》的通知(新发该成本[2012]784号)

(七)《自治区城市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6】1615号)

三、成本监审主要内容

本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三部分。具体监审项目说明如下:

(一)制水成本。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加压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净水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制水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原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外购成品水费、修理费和其他制水费用。

(二)输配成本。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符合国家标准的净水进行输送环节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动力费、修理费和其他输配费用。

(三)期间费用。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1、管理费用: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会议费、差旅费、其它管理费用等。

2、财务费用: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筹集城市供水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四、成本监审程序和原则

1、在本次监审过程中,监审方法总体上是全面复核和实质性抽样审核相结合,通过采取实地调查、询问、测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对经营者成本资料所涉及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年度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了全面的审核,并以新疆安诚信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审核基础,对运营总成本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和计算标准等有关数据、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剥离了与供水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并重点关注制水成本、人工成本、固定资产折旧等运营总成本的影响,对主要成本的内涵进行了仔细核查和分析。

2、审核原则: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

五、审核情况

(一)企业生产运营情况

博乐市自来水公司2014年售水总量为7385391 m3、2015年售水总量为7289485 m3、2016年售水总量为8082674 m3,三年平均售水总量为7585850 m3。2014年供水总成本13184681.51元、2015年供水总成本14779686.36元、2016年供水总成本15779348.64元,三年平均供水总成本为14581238.84元,售水单位成本平均为1.92元/ m3

(二)2014年—2016年供水运营总成本审核情况

1、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核定

博乐市自来水公司截止2016年底,固定资产原值为161,097,808.19元,其中:城市供水固定资产原值64,813,794.35元,污水处理固定资产原值96,284,013.84元。企业在财务核算中按照平均年限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监审中鉴于企业实际计提的年折旧额没有突破《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中按年限平均法计算的年折旧额上限,本次成本监审对其固定资产折旧费据实核定。但是根据《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技术规划(试行)》的通知(新发该成本[2012]784号)第二十四条: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含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故本次监审确认,将2013年5月由博乐市住建局划转给博乐市自来水公司的固定资产102,875,700.00元(其中:供水管网34,717,668.46元,排水管网68,158,031.54元)所计提的折旧进行核减,核减输配环节固定资产折旧4,954,182.12元,其中:2014年核减1,651,394.04元,2015年核减1,651,394.04元,2016年核减1,651,394.04元。

(二)修理费用的核定

修理费是指为维持城市供水正常生产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博乐市自来水公司2014年至2016年年均在输配成本中发生修理费为912,333.96元。监审中,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2%核定年修理费,核定值为3,221,956.16元,由于没有超过上限,所以据实核定。

(三)职工人数及工资的核定

1、2014年至2016年博乐市自来水公司职工人数分别为115、112、112,监审中,根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中《城市供水企业人员上限标准参考表》核定博乐市自来水公司职工人数,按照参考表核定职工人数为75人,其中,生产人员为60人,管理、工程技术和服务人员为15人。现有水厂3座,地下水源井19眼,清水池5座,所以人员需要适当增加,所以据实扣除。

2、2014年至2016年博乐市自来水公司在职职工年均工资总额4,672,443.32元,据实扣除。

(四)社会保障费的核定

博乐市自来水公司在2014年至2016年已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监审中依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及有关政策,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8%、9%、0.5%、0.5%、0.5%核算,没有超过标准,所以据实扣除。

(五)业务招待费的核定

博乐市自来水公司2014年至2016年发生额为0.00元。

(六)期间费用的核定

依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中管理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及其他管理费用。博乐市自来水公司企业在2014年将四小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中核算,但是2015年和2016年管理费用中未包含四小税,这两年在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此次成本专项报告中未将该笔费用计入。故本次监审确认, 2015年核增54,468.97元,2016年核增76,644.90元。

(七)管网漏损率的核定

博乐市自来水公司2014-2016年的管网漏损率三年均值为10%。

(八)供水量的核定

供水总量指供水经营者在一定生产经营时期内实际供出的全部水量。博乐市自来水公司2014年至2016年的供水量分别为8,123,930m3、8018433.5m3、8,890,941m3,三年平均供水量8,344,434.83m3。审核中,依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中“核定供水量=供水总量×(1-核定管网漏损率)”的规定核定博乐市自来水公司年供水量,核定值为7,509,991.35m3

六、监审结论

经本次监审确认,博乐市自来水公司2014-2016年年均供水定价总成本为12,973,549.42元,按照《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核定的供水量为7,509,991.35m3,单位定价成本为1.7275元/m3。最终核定的成本结论如下表:


博乐市自来水公司供水成本核定表

项目名称

行次及关系

上报数(元)

核增(减)数

核定数(元)

年供水总量(m3)

E1

8344434.83


8344434.83

年售水总量(m3)

E2

7585850.00


7585850.00

核定年供水总量(m3)

E3=E1*(1-E6/100)

7509991.35


7509991.35

设计日综合生产能(m3/日)

E4

48000.00


48000.00

实际日综合生产能(m3/日)

E5

6598.00


6598.00

核定管网漏损率(%)

E6

10.00


10.00

一、制水成本(元)

E7=E8+E10+..E16

6946662.89

43704.62

6990367.51

1、原水费

E8

0.00


0.00

其中:水资源费

E9

0.00


0.00

2、制水环节职工薪酬

E10

2143234.91


2143234.91

3、原材料费

E11

0.00


0.00

4、动力费

E12

2873170.56


2873170.56

5、外购成品费

E13

0.00


0.00

6、修理费

E14

453849.69


453849.69

7、制水环节固定资产折旧

E15

817077.04


817077.04

8、其他制水费用

E16

659330.69

43704.62

703035.31

二、输配成本(元)

E17=E18+…+E24

4204976.37

-1651394.04

2553582.33

1、输配环节职工薪酬

E18

1408371.32


1408371.32

2、输配环节固定资产折旧

E19

1717433.17

-1651394.04

66039.13

3、动力费

E20

620687.61


620687.61

4、修理费

E21

458484.26


458484.26

5、机物料消耗

E22




6、管网检测费

E23




7、其他输配费用

E24




三、期间费用

E25=E26+E27+E28

3429599.58


3429599.58

1、管理费用

E26

3450422.00


3450422.00

2、销售费用

E27

0.00


0.00

3、财务费用

E28

-20822.42


-20822.42

四、需扣除的非主营业务成本(元)

E29




五、供水总成本(元)

E30=E7+E17+E25-E29

14581238.84

-1607689.42

12973549.42

六、单位售水成本(元/m3)

E31=E30/E3

1.9416


1.7275

博乐市自来水公司城市污水成本监审报告

一、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

博乐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于1989年5月11日取得博乐市工商局颁发的916527012294001250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曹磊;截止到2016年底,公司总资产816,199,058.13元,注册资金1亿元,在职员工45人。

博乐市自来水公司是从事城市污水运营管理的公益性企业,责任是保障城市污水系统安全正常运行,依据城市发展规划,适时进行污水工程项目建设,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不断增长的用水需求。经营范围:水供应、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自来水设备安装、维修、排污设施清理、疏通。(依法必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现有污水厂2座,其中一座使用,平均日污水量约15000m3。建设用地面积100亩,出水水质已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随着博乐市的快速发展,现有污水处理厂的工艺、设备已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2015年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增加项目投资9,757.40万元,其中:银行贷款3,000万元,工程完工后生产能力增加到3万m³/d,处理后的中水可直接用于城市园林及景观用水,出水水质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二、成本监审主要依据

本次成本监审,我们以企业账簿、会计报表和新疆安诚信会所专审【2017】1号审计报告为审核基础,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审核依据,按照成本费用真实、合法、合理的原则,对企业上报的污水成本资料进行审核并调整。主要政策依据有:

(一)《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

(三)《城市污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0〕2613号)。

(四)《自治区城市污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实行)》(新发改价【2011】449号)

(五)《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技术规划(试行)》的通知(新发该成本[2012]784号)

(六)《自治区城市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6】1615号)

三、成本监审方法

本次成本监审,我们以企业账簿、会计报表和新疆安诚信会所专审【2017】1号审计报告为审核基础,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审核依据,按照成本费用真实、合法、合理的原则,对企业上报的污水成本资料进行审核并调整。

本次监审我们采用以下公式计算成本

污水处理定价总成本=污水处理成本+污泥处理成本+污水收集管网折旧及运行维护成本

单位污水收费定价成本(元/立方米)=污水处理定价总成本÷实际年污水处理量(设计污水处理量、实际城市自来水售水量、实际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售水量)

四、2014年—2016年污水处理成本审核情况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核定

博乐市自来水公司截止2016年底,固定资产原值为161,097,808.19元(其中:城市供水固定资产原值64,813,794.35元,污水固定资产原值96,284,013.84元)企业在财务核算中按照平均年限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监审中,鉴于企业实际计提的年折旧额没有突破《城市污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中按年限平均法计算的年折旧额上限,本次成本监审中对其固定资产折旧费据实核定。但是根据《自治区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技术规划(试行)》的通知(新发该成本[2012]784号)第二十四条: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含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所以将2013年5月由博乐市住建局划拨给博乐市自来水公司的固定资产102,875,700.00元(其中:污水管网34,717,668.46元,排水管网68,158,031.54元)所计提的折旧进行核减,核减污水管网输配环节固定资产折旧9,717,127.20元,其中2014年核减3,239,042.40元,2015年核减3,239,042.40元,2016年核减3,239,042.40元。

(二)修理费用的核定

修理费是指为维持城市污水正常生产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博乐市自来水公司2014年至2016年年均在输配成本中发生修理费为383,257.19元。监审中,根据《城市污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2%核定年修理费,核定值为1,925,680.28元(96,284,013.84*2%),由于没有超过上限,所以据实核定。

(三)职工人数及工资的核定

1、2014年至2016年博乐市自来水公司职工人数平均为45人,监审中,根据《城市污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中《城市污水企业人员上限标准参考表》核定博乐市自来水公司职工人数,按照参考表核定职工人数为63人,由于没有超过上限,所以据实核定。

2、2014年至2016年博乐市自来水公司在职职工年均工资总额1,867,750.24元,据实扣除。

(四)社会保障费的核定

博乐市自来水公司在2014年至2016年已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监审中依据《城市污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及有关政策,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8%、9%、0.5%、0.5%、0.5%核算,没有超过标准,所以据实扣除。

(五)业务招待费的核定

博乐市自来水公司2014年至2016年发生额为0.00元。

(六)动力费的核定

博乐市自来水公司2014年至2016年共发生4,140,368.88元,其中:2014年835,183.18元,2015年810,463.74元,2016年2,494,721.96元。根据博市财建【2016】266号,博乐市园林局、博乐市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三方签字盖章出具的电费申请报告,核算出2016年5月11日至9月30日南城绿化泵水用电费为604,032.00元,这笔电费应该由博乐市园林局承担,此次核减2016年动力费604,032.00元。

(六)期间费用的核定

依据《自治区城市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管理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及其他管理费用。博乐市自来水公司企业在2014年将四小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中核算,但是2015年和2016年管理费用中未包含四小税,这两年在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此次成本专项报告中未将该笔费用计入。故此,在2015年核增104,623.20元,2016年核增160,579.60元。

(七)污水量的核定

污水总量指污水经营者在一定生产经营时期内实际供出的全部水量。博乐市自来水公司2014年至2016年的污水量分别为5139053.00m3、5359204.00m3、7264082.00m3,三年平均污水量5920779.67m3。审核中,依据《城市污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中“年污水处理量=各厂污水量之和”,核定值污水量为5920779.67m3。

四、监审结论

经监审,博乐市自来水公司2014-2016年年均污水定价总成本为6,711,260.28元,按照《城市污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核定的污水量为5920779.67m3,单位成本为1.1335元/m3。


博乐市自来水公司污水成本核定表

项目名称

行次及关系

上报数(元)

核增(减)数

核定数(元)

年供水总量(m3)

E1

5,920,779.67


5,920,779.67

一、制水成本(元)

E7=E8+E10+..E16

5,291,800.19

-338,829.20

5178857.123

1、原水费

E8

0.00


0.00

2、制水环节职工薪酬

E10

1,557,153.10


1,557,153.10

3、原材料费

E11

0.00


0.00

4、动力费

E12

1,380,122.96

-604032.00

1178778.96

5、外购成品费

E13

0.00


0.00

6、修理费

E14

329,282.09


329,282.09

7、制水环节固定资产折旧

E15

1,522,638.14


1,522,638.14

8、其他制水费用

E16

502,603.90

265,202.80

591004.83

二、输配成本(元)

E17=E18+…+E24

3,639,936.36

-9,717,127.20

400893.9567

1、输配环节职工薪酬

E18

1408371.32


1408371.32

2、输配环节固定资产折旧

E19

3,499,788.46

-9,717,127.20

260746.0567

3、动力费

E20




4、修理费

E21

140,147.90


140,147.90

5、机物料消耗

E22




6、管网检测费

E23




7、其他输配费用

E24




三、期间费用

E25=E26+E27+E28

1,131,509.20


1,131,509.20

1、管理费用

E26

1,145,474.21


1,145,474.21

2、销售费用

E27

0.00


0.00

3、财务费用

E28

-13,965.01


-13,965.01

四、需扣除的非主营业务成本(元)

E29




五、供水总成本(元)

E30=E7+E17+E25-E29

10,063,245.75

-10,055,956.40

6711260.28

六、单位售水成本(元/m3)

E31=E30/E3

1.699648


1.1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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