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你局上报《关于调整博乐市自来水和污水处理价格的报告》(博市住规发〔2017〕38号)收悉,经博乐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1.16元/立方米,调整为1.58元/立方米;
非居民生活用水1.9元/立方米,调整为2.61元/立方米;
特种用水6.9元/立方米, 调整为9.62元/立方米;
其它用水0.86元/立方米,调整为1.16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价格
污水处理费0.79元/立方米, 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43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59元/立方米(包含特殊用水污水处理费);其它用水(包含城市绿化、消防、市政设施)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水资源费
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城市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标准从0.06元/立方米,调整为0.12元/立方米。
四、最终到户水价
最终到户水价=分类水价+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
居民生活用水3.13元/立方米;
非居民生活用水4.32元/立方米;
特种用水11.33元/立方米;
其它用水1.28元/立方米。
水价调整后,对困难家庭用水要给以适当减免。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工作,把调整价格对社会的影响降到最低。
五、此文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