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峰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发来的《临时用地许可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博乐市自然资源局审查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项目需要使用赛里木湖景区国有土地1.3605公顷。
二、该临时用地为临时生活区。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须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三个月不实施的由博乐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相关费用由你单位全额承担。
四、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如遇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应无条件服从。
五、该临时用地使用期为二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审核人: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