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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市自然资罚字〔2026〕02号)

日期:2026年04月27日

来源: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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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于2026年3月19日对你公司采矿权届满终止未按要求完成矿山生态修复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博乐市阿拉赛依4号花岗岩矿区采矿权届满,未按要求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承办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采矿权届满终止,未按要求完成矿山生态修复的现状。

2.新疆博乐市阿拉赛依4号饰面石材花岗岩矿遗留采坑地质环境修复治理方案。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已于2026年4月17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视为主动放弃该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博乐市自然资源局对你公司采矿权届满终止,未按要求完成矿山生态修复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要求完成采矿权届满矿山生态修复;

2.并处你公司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五倍罚款(修复治理方案中治理工程费用估算为210.42万元),即1052.1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博乐市财政(前往博乐市自然资源局财务室办理)。(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博乐市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亚森江、刘玉霞

电 话:0909-2267578

地 址:博乐市南城区前程路7号

审核人:明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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