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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矿业

行政处罚告知书(博市自然资罚告字〔2026〕02号)

日期:2026年04月17日

来源: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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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三宝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3年5月4日采矿权届满未按要求完成矿山生态修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能够边开采、边修复的,应当边开采、边修复;能够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分区、分期修复;不能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修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博乐市自然资源局拟对你公司采矿权届满未按要求完成矿山生态修复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要求完成采矿权届满矿山生态修复;

2.并处你公司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五倍罚款(修复治理方案中治理工程费用估算为210.42万元),即1052.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你公司对博乐市自然资源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博乐市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亚森江,刘玉霞

电 话:0909-2267578

地 址:博乐市南城区前程路7号

审核人:杜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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