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宏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在未取得合法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博乐市辖区内开展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该行为已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你公司负有矿山生态修复、土地复垦的法定义务,且该义务不因采矿行为的违法性而免除。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未履行法定义务,已构成违法违规。现责令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立即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严格按照备案方案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地质环境治理及土地复垦任务。
如你公司逾期未开展矿山恢复治理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博乐市自然资源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采取行政处罚、代为治理等具体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你公司承担。
特此公告。
审核人:梁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