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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31 12:17

作者: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关于《博乐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组织起草了《博乐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0年09月01日至2020年09月07日。

意见反馈方式:1、电子邮箱:10408136@qq.com

2、联系电话:0909-2229558;

3、网站留言。

博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

博乐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新政办发〔2011〕1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博乐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农业、畜牧、林业、水产、食品、药品、粮食、商务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 博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博乐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具体负责举报奖励的审核认定、奖金管理和发放及信息发布等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要求的食品。

第五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博乐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等级及奖励标准。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该案货值的4%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货值的2%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三级举报——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该案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500元的奖励。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应适当提高相应奖励标准的50%额度予以奖励。

第七条应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五)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视为举报人予以奖励;

(六)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经立案调查,情况属实的,结案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提出书面奖励意见,向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举报奖励申请后,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进行认定并回复;

(三)举报奖励申请经审定批准的,由案件承办单位通知举报人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举报奖励。

第九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在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中安排,财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标准和举报情况按年度核拨。食品安全奖励资金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已立案调查的食品安全案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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