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角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要求,现将《博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博乐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和《博乐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转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讨论研究,于2017年4月21日上午12:00前将书面意见向博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反馈。
联系人:柳静、逯晓东,联系电话:2277221、2277218(传真)
附件:1.博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2.博乐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
3.博乐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
2017年4月13日
附件1
博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九届一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的要求,结合博乐市实际,就博乐市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和专家担任行政机关及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的法律顾问,是规范政府行为,有效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是促进政府系统科学、民主、合法决策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政府经济活动安全的重要保障;是完善政府行政管理方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对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博乐市人民政府健全和完善博乐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乡镇政府和各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科室;村(居)试点推行法律顾问员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18年底前,全面形成与博乐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博乐特点的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三、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基本原则
㈠ 优势互补原则。市人民政府依托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既要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又要发挥律师实务经验丰富、熟悉办案程序的专业优势,还要借助律师独立性、中立性、民间性的职业特性,共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有效提升。
㈡ 合理配置原则。政府工作部门根据本单位法律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按照实用、便捷、高效的原则选择具备相应专长的执法律师和部分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
㈢ 诚信尽责原则。法律顾问应当诚信、正直,忠于事实和法律,认真负责,恪尽职守;有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时间和精力,有全面的知识和工作能力,能够出具合法、准确、客观、全面的法律意见。
㈣ 保守秘密原则。法律顾问要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聘请单位许可,不得透露或公布未决定事项、已决定未公开事项和审议过程。
㈤ 接受监督原则。执业律师、法学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要在政府法制机构、聘请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四、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或律师团体,可以担任法律顾问。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工作部门及乡镇党委、政府应配备不少于1人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一)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对涉及全局的问题提供合法性、可行性分析论证;
4.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5.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6.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7.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协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
8.其他职责。
(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和队伍建设
1.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应当及时设立,或者明确相关部门承担相应职能。
2.政府和政府工作部法律顾问资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在新招录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时,应当将具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作为必备条件,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优先录用任用。
4.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重视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专职人员的培养、锻炼、交流、使用。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应加强学习,既要熟悉本部门、本领域的法律规范,还应擅长整合不同领域的法律事务,努力成为本单位处理法律事务的专家。
(三)加强外聘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1.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外聘法律顾问的方式。
积极探索将外聘法律顾问纳入政府采购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选聘法律顾问。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聘任机关发放聘书并签订书面合同。应明确外聘法律顾问聘期,期满根据工作实绩、职业操守、社会评价等要素,作为续聘和解聘的依据。
3.建立健全法律顾问资源共享共用机制,党委、政府可以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也可以分别外聘法律顾问。
4.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的权利:
(1)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2)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4)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5.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建立健全政府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
1.政府要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把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决策和处理重大问题的必经程序。严格实施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在提交市政府讨论决定前,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一律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2.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应坚持以政府法制机构和本单位法制工作人员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原则。一般性法律事务政府法制机构或本单位法制工作人员具体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应组织外聘法律顾问共同办理或者协助提出意见建议。对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法制机构要汇总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并按程序上报。
3.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应制定相关工作规则和配套措施,根据外聘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专题咨询会等形式,征求其意见和建议,统筹安排其参与相关法律事务,并为其参加会议、开展调研、查阅资料、独立发表意见等提供便利和保障。
4.外聘法律顾问可以围绕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加强调查研究,主动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调研成果。对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成果可以专报的形式,由政府法制机构报送领导参阅。
五、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管理
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从熟悉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领域的专家和律师中聘请,主要为本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政府重要立法项目、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等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服务,参与本部门商务谈判、合同审查、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
市政府法制机构拟定本级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和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对法律顾问的聘任标准和程序,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要求
㈠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乡镇(场)、街道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行政一把手负总责,法制机构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推进机制,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落实。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组织协调和引导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并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把政治坚定、恪守诚信、精通业务的专家和律师推荐给乡镇街道和政府工作部门担任法律顾问。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落实经费,共同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有效落实。
㈡ 完善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相关配套制度;设立法律顾问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乡镇(场)、街道和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搭建工作平台,重视和支持律师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律师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㈢ 强化考评,加强监督。乡镇(场)、街道和政府各部门要将是否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及其发挥作用情况纳入依法行政重要工作内容。法制部门要牵头建立以实绩、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选聘、解聘和评优的重要依据。政府法制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
附件2
博乐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博乐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的要求、《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意见》要求、《博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博乐市人民政府建立法律顾问室,博乐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由博乐市法制办公室承担。
博乐市法制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拟定博乐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并按照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组织开展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未设立政府法制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除专职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外,还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处理换届选举、土地征收补偿、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涉法事务。
第三条 博乐市法制办公室可以从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对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专家、律师中遴选出拟聘请人员名单,报博乐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聘请为法律顾问。
第四条 博乐市法制办公室建立博乐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将院校、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中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纳入人才库,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聘期一般定为1年,期满可以续聘。确定的法律顾问退休或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的,不再担任法律顾问。
第六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 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㈡ 从事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金融法等领域教学、研究或法律实务工作3年以上;律师应具有3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㈢ 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㈣ 熟悉区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㈤ 热心社会公共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㈥ 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和所在单位处分。
㈦ 具备“双语”和外语能力的法律工作者优先聘用。
第七条 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范围:
㈠ 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㈡ 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㈢ 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㈣ 参与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征收(征用)等活动,为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提供法律意见;
㈤ 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㈥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㈦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㈧ 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㈨ 博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㈠ 应邀列席博乐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㈡ 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㈢ 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㈣ 承办的法律事项需要调查、取证时,凭博乐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的介绍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㈤ 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㈥ 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
㈠ 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㈡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㈢ 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㈣ 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㈤ 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博乐市人民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㈥ 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博乐市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博乐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博乐市人民政府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或者组织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等活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博乐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组织或者指派1至2名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二条 博乐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承办博乐市人民政府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法律顾问会议或者专题会议讨论研究,也可以安排有关法律顾问分别办理。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向博乐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博乐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按照有关程序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博乐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请专家或者律师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五条 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聘请的法律顾问按照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报酬,具体事宜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临时聘请专家或律师人员的费用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博乐市法制办公室报请博乐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并向社会公告:
㈠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㈡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㈢ 违反本规则第九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博乐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博乐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遴选程序规定
根据《博乐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规定,为做好博乐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遴选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博乐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遴选聘任工作在博乐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博乐市法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市司法局予以配合。
二、工作原则
法律顾问遴选聘任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被聘请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业界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个人的职业操守,并考虑年龄结构、行业比例等因素。
三、聘请法律顾问名额的确定
博乐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的名额为2至3名,由博乐市法制办公室根据政府法律事务工作需要提出方案,报博乐市人民政府领导审定。
四、法律顾问遴选聘请程序
㈠ 以博乐市法制办向社会发布选聘法律顾问公告接受个人报名,或者直接向有关院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发函征集,接受单位推荐;
㈡ 由博乐市法制办公室汇总遴选人员资料并进行审核,拟定聘请法律顾问名单;
㈢ 将拟聘法律顾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㈣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拟聘法律顾问名单报博乐市人民政府审定;
㈤ 博乐市人民政府决定聘请法律顾问名单并颁发聘书。
五、本规定由博乐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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