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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十项措施

日期:2018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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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或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一律依法给予上限经济处罚。

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控、治理和报告,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予以停产停业整顿。

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且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一律依法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

五、生产经营单位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范围从事应当获得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

六、生产经营单位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经安全生产许可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或取缔。

七、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除依法查处外,一律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实施强制安全教育培训。

八、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受到撤职处分或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依法实行职业禁入和行业禁入,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九、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没有按要求整改治理,或者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仍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除依法查处外,一律实施“联合惩戒”。

十、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以及被依法关闭取缔、被实施“联合惩戒”的,一律予以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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