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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博市安监发[2017] 22号)

日期:2017年08月03日

来源: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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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为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救援能力,降低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决定在全市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现将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企业从业人

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通过培训,促使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得到提高。

二、 培训对象和培训形式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尚未参加过教育培训的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需报名参加州安监局组织的安全资格培训。

(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参加州安监局组织的培训考核。

(三)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须具备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自行组织培训和考核。如无培训资质,可聘请有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市安监局将组织指导,并监督考核。

三、培训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职业卫生等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7.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内容:

1.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

2.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实际操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员工的工作岗位环境及危险因素;

4.所从事工种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5.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6.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置;

7.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

8.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9.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10.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企业作为安全培训责任主体,要将全员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所需资金以及从业人员在安全培训期间的工资和必要费用。一般生产经营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培训课时不得少于24学时。各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参加州安监局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各企业要将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并将全部人员名单及培训图片、文字信息于8月30日之前一并上报市安监局。接收邮箱:125093453@qq.com

(二)突出重点,严格检查。市安监局将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有重点的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情况、培训档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对不按要求参加安全培训、不持证上岗或证件过期未及时复审的,将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201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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