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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乐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5年03月24日

来源:博乐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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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乐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乐市地震应急预案》经博乐市人民政府第十届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博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

博乐市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应急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博乐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博乐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毗邻地区发生波及我市造成重大影响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边合区、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州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当地震灾害超出市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请求自治州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博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部署、监督、检查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实施博乐市地震应急预案,部署市有关部门和边合区、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地震紧急救援力量调配方案;协调驻地部队和武装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实施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必要时提出实施紧急状态的建议,经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部署非灾区人民政府及社会力量对受灾地区进行救援;组织协调震后抢险救灾、灾民安置、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生产恢复、地震监测、次生灾害防范、社会治安、救灾捐赠、涉外事务、灾害损失评估和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等工作;负责疆内外紧急救援力量来实施救援行动的统筹安排;承担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博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市人武部、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统战部、网信办,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商工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文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融媒体中心、气象局、团委、红十字会、消防救援大队、供电服务中心、新疆机场(集团)公司博乐机场、博乐市火车站的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单位及职责详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2.3博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贯彻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向指挥部提出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抗震救灾工作的具体问题;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完成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博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监测评估、社会治安、救灾捐赠与外事协调、恢复重建、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工作组及职责详见附件2)。各工作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

2.5博乐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临时成立“博乐市XX·XX(日期)XX(地名)X.X级地震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各工作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市委、市人民政府指定领导同志担任,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现场抗震救灾相关工作。现场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2.6博乐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边合区、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市人民政府做法,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民兵组织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发生7.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发生7.0级以上、7.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包括市人民政府驻地城区以及地震发生所在地行政区域内人口平均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千米的地区。

3.2分级响应

地震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当一般地震灾害明显涉及两个及以上边合区、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应对。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灾情及其发展变化情况,将博乐市层面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边合区、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灾情及其发展变化情况,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地震发生在相邻地方行政区域时,受影响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地震对本地区造成的灾害情况,及时启动本行政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3.2.1一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博乐市层面地震灾害一级响应,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市抗震救灾指挥长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报请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自治区层面抗震救灾工作。

3.2.2二级响应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博乐市层面地震灾害二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建立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指挥长的指挥体系;报请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自治区层面抗震救灾工作。

3.2.3三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博乐市层面地震灾害三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建立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指挥长的指挥体系;报请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视情组织协调自治州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自治州层面抗震救灾工作。

3.2.4四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博乐市层面地震灾害四级响应,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地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地震灾害明显超过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震情敏感复杂或发生在重要时段的一般地震灾害,需要启动市地震灾害三级响应的,参照应对较大地震灾害执行。

市应急管理局、防灾减灾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3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市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地震发生在边境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4监测报告

4.1地震监测预报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新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重点危险区,自治区、自治州、市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工作部署情况,市有关边合区、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市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市、边合区、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

4.2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市应急管理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博乐市区域内3.0级以上地震。

(2)博乐市区域内城市直下型显著有感地震。

(3)毗邻国家或区域发生6.0级以上或显著有感地震。

4.3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边合区、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市相关部门(单位)、震区所在地边合区、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地震灾害发生后2小时以内,将了解的情况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市应急管理局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公安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住建局、教育局、卫健委、消防救援大队以及铁路局、民航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按相关规定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应急响应

5.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

5.1.1先期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地震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做好灾情航空侦察和机场、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市自然资源局、人武部等部门(单位)迅速组织开展地震灾情航拍工作,将初步了解的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2)市人武部、新疆机场(集团)公司博乐机场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辖机场的有序运转,组织修复震区机场或开辟临时机场,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需要。

(3)市商工局牵头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组织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单位)尽快恢复本部门(单位)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4)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第一时间联络灾情速报员并派出前突侦查小队,协助保障公网瘫痪、道路损毁、电力中断等极端条件下的通信联络。

5.1.2灾区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边合区、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1.3博乐市应急处置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

市委、人民政府向州党委、州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州地震应急一级或二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地震应急一级响应,州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地震应急二级响应,由州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5.2较大地震灾害

5.2.1灾区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边合区、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2.2博乐市应急处置

市应急管理局或灾区所在边合区、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博乐市地震应急三级响应和需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地震应急三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自治州支持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自治州视情组织协调。

5.2.2.1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以下工作进行部署,并组织有关边合区、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单位)实施:

(1)下达应急响应命令,要求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商工局、民政局、住建局、卫健委、水利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局、教育局、气象局、融媒体中心、新疆机场(集团)公司博乐机场、博乐市火车站、红十字会等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安排边合区、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单位)快速了解和收集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灾区人民政府,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灾区人民政府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

(2)派遣消防救援大队、医疗卫生救援队、红十字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地人武部、武警中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3)组织跨地区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资金支付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资金汇划的畅通。

(6)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7)根据灾情对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房屋建筑应急评估等工作作出部署。

(8)请求州防震减灾中心支持,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组织地震现场烈度调查与灾害评估队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和烈度评定工作。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非灾区所在地边合区、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1)视情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震区旅游、跨地(州、市)和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

(12)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3)做好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确保与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联络畅通,信息共享,各项组织工作有序衔接,落实到位。

(14)其他重要事项。

赴地震现场的救援队伍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市及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办公室,便于及时沟通和联络。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建立联系,遇到危险及时传递信息。

5.2.2.2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必要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灾区所在地边合区、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赶赴灾区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参加抗震救灾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负责同志组成,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灾区所在地边合区、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

(3)协调指导博乐市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局、交通局、铁路局、民航局等部门和地方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

(6)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灾区处置重大次生衍生灾害。

(7)每日定时召开灾情分析处置会,由各成员单位汇报当日工作开展情况,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将震情灾情数据与各单位会商核实后,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委宣传部通报。

(8)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其他任务。

5.3一般地震灾害

5.3.1灾区应急处置

灾区所在地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安排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5.3.2博乐市应急处置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灾区所在地边合区、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求和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博乐市层面地震灾害四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边合区、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派遣市消防救援大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红十字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协调人武部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组织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协助抢修通信、广播电视、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和饮用水源保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险抢修等工作。

(4)根据需要派出监测评估、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协调非灾区所在地乡镇场、街道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需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5.4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决策部署,在州发改委、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和州有关部门以及对口援疆省市的支持和指导下,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指导边合区、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恢复重建工作;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或指导边合区、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所在地边合区、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市有关部门(单位)、驻地人武部、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边合区、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单位)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地震烈度评定、房屋安全鉴定、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7.2指挥平台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并系统对接消防救援力量指挥中心,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3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边合区、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市财政对达到市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支持。

7.4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边合区、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5基础设施保障

市商工局建立健全应急通信指挥体系,建立横向到市相关职能单位、纵向到各企业,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开通卫星终端、应急通信车和短波系统等应急通信设备,确保救灾救援等工作的通信畅通。

市融媒体中心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市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发改委、市商工局等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生产、运营企业加强灾区电力基础设施抢修和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7.6机制保障

市公安局、交通局、应急管理局、博乐市火车站、新疆机场(集团)公司博乐机场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7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地震、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学习教育,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边合区、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处置

8.1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

当城镇和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强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市应急管理局在自治州防震减灾中心的指导下,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市有关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指导市宣传部门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8.2应对地震传言事件

当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工作。市人民政府督导传言发生所在地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

8.3应对邻省(区)地震灾害事件

当毗邻区域发生波及我市的地震灾害事件时,视其对我市的影响程度,由我市受影响边合区、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指挥、部署和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在自治州防震减灾中心业务指导下,加强震情分析研判、评估伤亡损失,迅速了解受影响地区的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进展,提出意见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市有关部门(单位),视情提请启动市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8.4应对国外地震灾害事件

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灾害事件造成我市境内灾害时,参照市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处置。当毗邻国家发生地震灾害事件造成边民进入我市境内,市公安局、外办、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和有关边合区、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并按照相关预案妥善处置。毗邻国家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市人民政府要将市外办、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及时了解到的受灾国灾情、国际社会舆情、国际社会反应等情况报自治州人民政府。

9预案管理

9.1预案编制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应急管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边合区、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边合区、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边境管理及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化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市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相对应的配套文件,细化工作流程和任务清单。

9.2预案演练

市人民政府建立抗震救灾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市地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边合区、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地震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部门预案由牵头部门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边合区、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边境管理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自救互救演练,居民(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

9.3预案评估与修订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完善本预案。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市应急管理局、防震减灾中心提出修订建议。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5年。2018年印发的《博乐市地震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博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博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1

博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市抗震救灾组织指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抗震救灾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宣传工作,按照市委统一部署,统筹指导地震灾害的相关信息发布,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审核并统一对外发布抗震救灾新闻通稿,管理媒体抗震救灾新闻报道,牵头稳妥做好重大舆情处置工作。

市委统战部负责协调处理抗震救灾中涉及民族、宗教、侨务等相关事务。

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开展舆情监测、收集、分析研判,加强舆情管控,强化涉及抗震救灾网络舆情引导,协助开展防震减灾救灾宣传教育。

市发改委负责将防震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大防震减灾救灾建设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协调、调度应急储备物资,配合调度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保障灾区能源需求;组织编制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市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管理工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生开展防震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学校组织在校师生的抢救,配合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师生,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协调指导做好校舍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科技局加大科技投入力度,为市防震减灾救灾工作提供科技支撑,组织开展防震救灾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推进防震减灾类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向社会普及防震减灾救灾科技知识。

市商工局:负责灾区急需救灾物资的运输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配合调度电力能源,保障灾区电力需求;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工业受灾情况。负责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保供工作;组织市内跨乡镇场、街道应急生活必需品调运,按程序启用市级储备稳定市场;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应急商品的进口。负责组织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确保救灾救援等工作的通信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保障安全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和救助工作,依法打击涉灾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长效机制,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及因灾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协助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市司法局:参与防震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参与防震减灾救灾相关立法和修订,负责组织指导所辖单位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财政局:安排、拨付并监管使用抗震救灾资金,及时向中央财政申请地震灾害援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灾区的基础地理信息、现状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资料和快速判定分析结果,协助开展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和有关部门组织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组织开展震后地质灾害隐患排查,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发生。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灾区处置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安全隐患,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急鉴定、震后评估等工作;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燃气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抢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灾区震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开展。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运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的优先运输,以及转移受灾群众的车辆保障;协助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公路地质灾害险情,组织指导抢修受损交通公路设施。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的救灾和灾后复产,协调组织灾区农业抗震救灾应急工作,保障受灾期间农畜产品供应。

市水利局负责检查灾区农村区域饮用水源,保障灾区供水安全;组织开展水情监测及水利工程安全防范,协助开展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和水利工程排险除险等工作,指导震损水利设施修复工作。

市文旅局: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及游客的应急救援、境外旅游团队人员安置等工作,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行业从业人员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普及避险自救技能。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紧急医学救援、灾后疫情防控、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负责灾区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指导、监督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防震减灾工作,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制定全市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开展地震应急预案演练,接受、安排区外派遣的地震救援队伍,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应急物资调拨、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等地震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指导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组织指导地震灾害调查评估,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督促指导地震灾后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市外办:负责协调处理抗震救灾工作中对外交流协作、外援物资等相关涉外事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救灾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灾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协助做好防震减灾救灾相关标准制定工作。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组织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灾区气象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提出灾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建议。加大市区域气象自动观测站网布局建设,提高对博乐市地区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精细化、精准化预报预测。

新疆机场(集团)公司博乐机场:协调配合民用航空企业开展灾情航空调查、参与应急救援;开设应急状态下的快速运送通道,优先空运应急救援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和伤员并做好机场地面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受损设施设备等抢险抢修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

博乐市火车站负责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开设快速运输通道,确保优先运送应急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救援装备;协助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做好铁路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伤员、受灾群众的疏散。

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提供灾区重大环境风险源分布信息,组织开展灾后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指导灾区做好因地震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团委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并加强对防震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

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参与灾区救灾、人道救助、灾后重建和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等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

市供电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指挥供电营业区域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和保障电力供应。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实施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和灾区人员搜救工作,做好有关消防工作。

市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博部队、民兵和预备役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协助灾区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驻博武警部队参加抗震救灾工作,做好领导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转移危险区群众。

边合区、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快速了解和收集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并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灾区人民政府,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灾区人民政府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附件2

博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组成及职责分工

博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局、住建局、交通局,人武部、武警博尔塔拉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履行信息汇总、牵头统筹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办理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事项;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安排抗震救灾期间全面工作;协调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各工作组的地震应急工作;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与自治区自治州各有关单位的联系。

二、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新疆机场(集团)博乐机场、人武部、武警博尔塔拉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三、生活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商工局、教育局、财政局、住建局、文旅局、民政局、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四、医疗救治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发改委、商工局、住建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保障灾区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心理服务与援助。制定实施灾区传染病疫情防治方案,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传染病防控。

五、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市发改委牵头,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工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融媒体中心、博乐市火车站、新疆机场(集团)博乐机场、供电服务中心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以及民航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现金供应、防洪、通信、资金支付清算和汇划、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六、监测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商工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新疆机场(集团)博乐机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做好灾区气象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提出灾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建议;对地质灾害和山洪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提出有效防范措施建议,并指导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必要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震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震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评估地震灾害损失,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七、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传部,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人武部、武警博尔塔拉中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和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趁灾盗窃、抢劫、诈骗、哄抢公私财物,破坏电力、通讯设备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周边巡控力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基础设施抢修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八、救灾捐赠与外事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和政办外办牵头,市民政局、商工局、文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新疆机场(集团)博乐机场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按有关规定,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救灾捐赠,接受和安排国外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九、恢复重建组。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教育局、商工局、自然资源局、博州生态环境局博乐市分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融媒体中心、气象局、红十字会,供电服务中心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对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居民住房、学校、工矿商贸企业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科学恢复重建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十、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办、网信办、应急管理局、文旅局、融媒体中心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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