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博乐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2019中央1号文件“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的工作要求,经博乐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公告如下:
一、颁证范围
博乐市辖区内各乡(镇)、村(队)的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已列入新农村建设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土地征收<征用>方案经依法批准公告的拆迁区域范围内的除外)。
二、工作方法
认真按照《博乐市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稳步推进、产权明晰、规范登记的原则。
(一)严格属地管理和部门职责。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乡(镇)场政府(管委)要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要负责行业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负责登记管理。
(二)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一户多宅、非农村本村村民间出卖、权属有纠纷没解决的(异议登记的)、户内分户、继承、赠与没有合法手续的不予登记。
(三)私自建设,违法占地,未经规划许可的不予登记。
(四)原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同时进行(变更)更正登记、重新发证,原证在此次登记后收回(注销)。原证丢失有档案的公告作废后登记发证、没档案的重新申请登记发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次登记发证工作中若出现违法违规登记、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恶意阻扰等行为的将严肃处理。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举报电话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0909— 2266109/0909--2281249。
博乐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