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我单位监督管理的新疆阿夫拉姆水科技有限公司天然饮用水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项目建设规模为:22314.62㎡,总造价2476.86万元,该项目包括五个单位工程,其中1#生产车间投资547.2万元,建筑面积4560.36㎡;1#、2#、3#成品库房各投资585万元,建筑面积各为4875.42㎡;2#生产车间投资375万元,建筑面积3128㎡;该项目单位工程均为地上一层;建筑高度均为:7.8米,结构类型:钢结构,屋面防水等级:Ⅱ级,耐火等级:二级;抗震设防烈度:7度,设计使用年限为25年。此项目计划2019年7月1日开工,2020年5月30日竣工。
我站自该项目开工起,就对该项目的质量安全经行了监督管理。严格监督程序,加强执法工作。针对工程特点,我站编制监督方案,在我站会议室进行监督交底,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要求必须在开(复)工前办理完一切监督手续,并按监督计划对建设工程开(复)工前和安全达标时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和验收 ,对建设, 施工工程手续不全,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 禁止施工,对违犯法规施工的,将按相关法规严肃处理。并对监督的程序、内容、重点、方式、频率、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及其提前通知要求,材料进场复验及现场检测项目、对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审查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在开工前对企业资质进行查验,在日常的节点验收监督过程中检查参加验收人员的资质,监理企业、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是否存在违法分包现象等进行监督,并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检查,对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行为责令整改,并按程序要求对违反行为的责任主体作不良行为扣分。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为依据,对建设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监督检查。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在交工后不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我单位监督人员在日常监督工作中,以地基基础、主体钢结构、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等外观质量以及影响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关键部部位为监督工作重点,严格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隐患,按照有关规范文件,结合该工程实际情况,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问题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平稳可控。
我单位监督人员对外墙外保温、门窗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进行现场质量抽查,合格后再施工。并对用于该项目主体钢结构的地脚螺栓、高强螺栓、进场的钢柱钢梁等主要材料的复检进行抽查,确保工程正常的质量与安全。
2019年11月13日由建设单位新疆阿夫拉姆水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参建五方新疆阿夫拉姆水科技有限公司、博州建筑规划设计院、新疆高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博州博信岩土工程勘察院、新疆昌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1#生产车间和1#成品库房进行竣工验收。我单位监督人员对过程进行监督,验收结果为合格。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