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物源美超市经营干百合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博乐市物源美超市经营的食品干百合进行抽检。2024年12月24日,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按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对铅(以 Pb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等 9 项做检验,并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H24SS046307号检验报告。经对干百合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12月26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该批次干百合已销售完毕,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该干百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做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批评教育。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存在的问题,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干百合,无库存,购进2公斤,销售2公斤,无法召回,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3日
审核人: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