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华杰水产店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5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博乐市华杰水产店销售的牛蛙抽样。2024年8月29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DBJ24652700844530097》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经抽检该牛蛙不合格。共抽检了恩诺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 3 项,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4年8月30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该批次牛蛙已销售完毕,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该批次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批评教育。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牛蛙,无库存,购进13公斤,销售了13公斤,无法召回,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
审核人: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