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博乐市子时冒菜店使用的消毒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SC22652700844530114),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 /T5750.4-2006第10章(亚甲蓝分光光度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于2022年4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博乐市子时冒菜店及时进行了整改,及时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对复用餐具、饮具严格落实清洗消毒相关制度,严防经营者在管理中的疏漏,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0日
审核人:田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