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博乐市小鲁商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博乐市小鲁商行销售的香蕉共1个品种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NCP21652700844530181),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吡虫啉,mg/kg,不符合GB/T 20769-2008检验依据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于2021年1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食品,无库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该香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壹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博乐市小鲁商行及时进行了整改,及时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香蕉,无库存,已销售销售完,无法召回,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博乐市闫业鹏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博乐市友好时尚购物中心负一层的博乐市闫业鹏豆腐店销售的豆芽共1个品种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 2021-HBJC-BG-3833G),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mg/kg不符合 BJS201703检验依据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于2021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食品,无库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该豆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元(柒元伍角);
2.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博乐市闫业鹏豆腐店及时进行了整改,及时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豆芽,无库存,5公斤豆芽已销售完,无法召回,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审核人:唐正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