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红农夫果蔬商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博乐市红农夫果蔬商行待售的章鱼进行抽检(抽样单编号:NCP21652701846336280),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镉(以Cd计),mg/kg不符合 GB 5009.15-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于2021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食品,无库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该章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博乐市红农夫果蔬商行及时进行了整改,及时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章鱼,无库存,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审核人:唐正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