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市5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博乐市原小林蔬菜店、博乐市毛氏叶尔古班牛肉面馆、博乐市潘师傅中式营养快餐厅、博乐市阿郎烧烤店、博乐市锅锅冒恋上鱼餐馆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㈠博乐市原小林蔬菜店销售的豆芽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报告(No:NCP20652700830600040),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苯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㈡博乐市毛氏叶尔古班牛肉面馆销售的油条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No:SC20650011830234526),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8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㈢博乐市潘师傅中式营养快餐厅销售的油条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报告(No:SC20652700830600126);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8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㈣博乐市阿郎烧烤店销售的烤牛肉和烤羊肉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报告(No:SC20652700830600186)和No:SC20652700830600187);铅(以Pb计),铬(以Cr计)项目不符合GB2780-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㈤博乐市锅锅冒恋上鱼餐馆销售的烤牛肉和烤羊肉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报告(No:SC20652700830600166)和(No:SC20652700830600167);铅(以Pb计),铬(以Cr计)项目不符合GB2780-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对以上5家经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向其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等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食品。经调查,以上批次的食品已全部销售给消费者。
三、执法人员依法责令以上5家经营单位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5家经营单位已分别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
四、我局已依法对以上5家经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五、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审核人:朱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