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马青利一分利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3月30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食品抽检不合格报告。2026年3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博乐市马青利一分利水果店经营的龙眼进行抽检,2026年3月25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610909656号),经抽样检验该批次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6年3月30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该店开展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抽检报告无异议,该批次龙眼已销售完毕,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该批次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给予批评教育。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龙眼,已销售完毕,无库存,购进5公斤,销售5公斤,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7日
审核人: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