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博乐市川悦时光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1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位于博乐市克尔根卓街道友谊路汇富·华庭(J21-3-41-6)6幢B2-2号、4号博乐市川悦时光餐饮店复用餐饮具(餐盘)进行抽检,2025年10月29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DBJ25652700844530207)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T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于2025年11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无异议。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当日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该批次复用餐饮具已使用完毕,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博市市监责改〔2025〕359号),要求对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进行自查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之规定,属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责令改正。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该批次清洗消毒餐饮具共200个,均于当日(2025年10月21日)全部使用完,故召回数量为0。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7日
审核人: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