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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具、饮具核查处置和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日期:2025年12月11日

来源: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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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洁润疆餐具消毒中心涉嫌集中消毒的复用餐具、饮具不合格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3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抽检不合格报告。2025年10月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对博乐市洁润疆餐具消毒中心集中消毒的复用餐饮具进行抽检。2025年11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出具N0:251015DD0317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11月13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该检验报告,于2025年11月18日将该检验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无异议。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当日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该批次复用餐饮具(集中消毒)已使用完毕,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博市市监〔2025〕316号),要求对集中消毒的复用餐具、饮具不合格情况进行自查、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的规定,构成集中消毒的复用餐具、饮具不合格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存在的问题,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该消毒中心本批次集中消毒餐饮具共650套,均于洗消当日(2025年10月6日)全部使用完,故召回数量为0。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8日

审核人: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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