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博乐市张菊海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07月03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对位于新疆博州博乐市克尔根卓街道友谊西路150号汇富中鑫农贸市场1层B50、B51商铺的博乐市张菊海鲜店销售青虾(海水虾)进行抽检,2025年7月30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No:DBJ25652700844530146,经抽样检验的青虾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于2025年08月0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该批次青虾已销售完毕,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该青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青虾,无库存,青虾购进60kg,销售了55.5kg,抽样4.5kg,无法召回,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3日
审核人: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