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仁和春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5月10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博乐市仁和春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姜进行抽检。2025年6月5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5-HBJC-BG-4269G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该批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6月10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该批次姜已销售完毕,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该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批评教育。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存在的问题,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姜,无库存,购进27公斤,销售27公斤,无法召回,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4日
审核人: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