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河市家润福商贸有限公司博乐市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2月22日,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双河市家润福商贸有限公司博乐市分公司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检,2025年3月21日新疆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5-HBJC-BG-0961G号检验报告,检测数据显示该批生姜经抽样检噻虫胺项目不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3月25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到该超市开展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抽检报告无异议,该批次姜已销售完毕,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该批次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给予批评教育。
(三)企业上述问题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产生的问题,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的生姜,无库存,购进22公斤,销售了22公斤,抽样基数6.13公斤,抽样3.02公斤,无法召回,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审核人: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