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法律】《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事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投诉举报电话:市长热线12345或09092277803
网上投诉渠道:市政府网站政民互动市民投诉平台
审核人:汪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