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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2年04月19日

来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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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卫应急发﹝202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直管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快速、高效、规范、有序地开展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提高我区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自治区卫生厅2013年12月26日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试行)》(新卫应急发〔2013〕10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2年4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快速、高效、规范、有序地开展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提高我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灾区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自治区境内,由地震灾害导致人员伤害等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1.4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快速高效、科学应对。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组织体系主要包括:地震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咨询组、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援组、疫情防控组、后勤保障组等。

2.1.1地震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地震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做好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2.1.2卫生应急办公室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地震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地震灾害发生后,卫生应急办公室作为地震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2.1.3专家咨询组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咨询组。

2.1.4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2.2机构职责

地震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职责: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内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专家咨询组负责对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医疗机构负责地震灾害受伤人员的现场救治、转运监护、收治入院、灾区的医疗保障和心理疏导工作,并负责伤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等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疾病监测与报告、传染病疫情调查与处理、重点人群预防接种、饮用水监测、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环境消毒、杀菌、灭鼠、灭蚤等爱国卫生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报告,对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

采供血机构负责血液及血液制品紧急采集、储备、调配、供应等工作。

3信息报告

事发地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迅速收集和掌握灾情信息,将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及时报告。

4应急响应

4.1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的分级规定和标准将发生在我区境内的地震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四级。

4.2应急响应响应及分级

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采取分级响应的原则,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在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根据伤员数量及伤情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4.2.1一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奔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4.2.2二级响应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立即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及有关人员赶赴地震灾区,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提出处置工作建议。

4.2.3三级响应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地(州、市)级卫生健康委在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要对受灾地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2.4四级响应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县(市、区)级卫生健康委在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地(州、市)卫生健康委要对受灾地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3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4.3.1医疗救治

在实施救援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做好个人防护,科学施救,确保自身安全。

(1)检伤分类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救治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死亡病例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或脚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并做记录。蓝色表示轻度伤,黄色表示重度伤,红色表示危重伤,黑色表示死亡,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现场救治

经检伤分类后的危重伤员应当就地实施救治,维持生命体征,尽量提高生存率和生存质量,降低伤残率和死亡率。主要操作为有效止血、简要包扎、稳妥固定、畅通气道、建立通道、科学搬运。选择合适场地,准备足够照明,避免日晒雨淋和做好保暖,防止污染。对传染性疾病的现场抢救工作,必须按照隔离、防护、防止传染源扩散的原则开展抢救工作。

(3)伤员转运

在伤员伤情允许时,应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就近的原则确定救治医疗机构,伤员转运前需了解医疗机构的救治能力、专科床位数量、急诊接诊能力等,要求院方准备接受何种伤病情及数量的伤病员,记录院方值班人员,合理分流伤病员。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拒诊伤病员。

2.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按医疗救治组指定的地点或医疗机构,由普通救护车先转送中轻度伤病员;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由监护型救护车进行转运;普通型救护车转送中轻度伤病员。

3.认真填写伤病员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综合协调组汇总。

4.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舱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5.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二次损伤。

(4)后方救治

如地震造成大量危重伤员,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如伤病人员的数量超过本地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负荷,为及时、有效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可根据情况将伤病员集中运送至就近有条件医疗机构治疗。

现场救治医院和后方接受伤病员的医院要做好救治伤病员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4.3.2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负责疫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开展监测,做好分析和研判,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组织灾区消杀与处置等预防措施。

4.3.3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

地震发生后,对参与应急处置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地震医疗救援工作中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法;监督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

4.3.4健康教育

大力宣传地震灾害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知识,充分利用大众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防病知识,提高灾区群众的卫生防病意识。

4.3.5疾病监测与报告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灾区疾病的监测与报告,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落实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4.3.6心理干预

组织开展对伤病员、受灾群众和现场医疗救援人员的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4.4应急响应终止

地震灾害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结束后,震区灾情、伤情、病情平稳和疫情消除,伤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有效救治,组织专家咨询组评估,提出终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意见,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终止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30日内完成医疗卫生救援总结工作,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5应急保障

5.1队伍技术保障

各级各类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专业特点和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物资和技术装备。要有计划地开展应对地震灾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相关技术研究。

5.2经费财力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经费。

5.3物资储备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灾害特点,梳理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及时补充物资,做好随时调拨准备,配置紧急避险及救生设施。

6监督管理

6.1培训演练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要对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对本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6.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和解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本单位地震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审核人:汪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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