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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公安局提醒:疫情防控23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日期:2022年03月15日

来源:博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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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5.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8.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10.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1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

12.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13.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14.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1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

16.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

1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18.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20.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

21.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22.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23.疫情防控期间,餐饮店或药房未执行“一米线“”戴口罩“”测体温“等疫情防控措施。

上述疫情防控23种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犯罪行为,还将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审核人:刘玉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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