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环博改字﹝2022﹞14号
博乐市伊乐肉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057716499J
地址:博州博乐市南城区博温南路10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艾克热木·艾比布拉
身份证号码:652701********1339
2022年7月19日,博州环境信息中心向我局推送博乐市伊乐肉业有限公司1-7月份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线索,我局工作人员多次告知该公司负责人此事宜,截止到2022年9月30日,我局调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系统发现该公司仍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故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上述事实有对博乐市伊乐肉业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该负责人艾克热木·艾比布拉的询问笔录、博乐市伊乐肉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博乐市伊乐肉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博乐市活畜交易市场、饲草料交易市场、牛羊屠宰场、牛羊肉冷冻仓贮保鲜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博市环发[2013]105号)、《博乐市活畜交易市场、饲草料交易市场、牛羊屠宰场、牛羊肉冷冻仓贮保鲜库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每次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改正。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14日
审核人:张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