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铸鑫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700689555507K
地址:新疆博州博乐市南城赛里木湖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李秀娥
博乐市环保局于2021年10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新疆铸鑫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对新疆铸鑫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对该公司负责人李秀娥的询问笔录,新疆铸鑫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新疆铸鑫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前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散固体废物” 规定。
博乐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散工业固体废物,或者为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环境污染”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
2、按环保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博乐市环保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州生态环境局或者博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博乐市环保局将申请博乐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9日
审核人:王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