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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和支付

日期: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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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防止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筑施工单位按一定比例预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部门和银行分支机构按职责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 年终或工程项目竣工前,由建筑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居住地或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5日,5日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建筑施工单位持工资支付报告表和竣工备案报告,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无拖欠后出具相关证明,银行机构向建筑施工单位一次性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申请条件 企业中标开工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申报材料 1:其他附件信息

2:企业中标合同书、通知书。

办理时限 时限名称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缴和支付 1工作日 1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

(二)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

(三)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四)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0万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预存;

(五)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第十三条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第十二条规定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使用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责成建筑施工单位追补。

联系方式 09097689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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