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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内容

日期: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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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以下十七种: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 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 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 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 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 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 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 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 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 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 锅炉司炉。

此外,对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是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 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这里所说的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 心血管系统

1. 先天性必脏病:

2. 克山病;

3. 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 呼吸系统

1. 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 呼吸音明显减弱;

3. 各类结核病;

4. 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 消化系统

1. 各类肝类;

2. 肝、脾肿大;

3. 胃、十二脂肠溃疡;

4. 各种消化道疝。

(四) 泌尿系统

1. 急、慢性肾炎;

2. 泌尿系感染。

(五) 内分泌系统

1. 甲状腺机能亢进;

2. 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 精神神经系统

1. 智力明显低下;

2. 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 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 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 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 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 其它

1. 结核性胸膜炎;

2. 各类重度关节炎;

3. 血吸虫病;

4. 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 .5g/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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