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
《博乐市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已经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8日
博乐市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新党发〔2016〕2号)的要求,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依据《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主要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提供风险补偿,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辖内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发放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贷款主要用于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特色优势产业和小微企业使贫困户增加收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对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利息给予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对小额信贷发生的坏账损失进行风险补偿的资金。
第五条市级人民政府是小额信贷工作的主体,建立扶贫小额信贷成效和扶贫工作业绩挂钩的工作机制,促进贫困户的贷款比例、规模增长和满足率的提高。
第六条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由市人民政府结合年度扶贫小额信贷规模,从市级自有财力或自治区切块到市的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发放程序
第七条扶贫小额信贷的对象是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的贫困户。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应满足其贷款意愿;对缺乏发展能力、但有贷款需求的,应发挥政府引导、协调作用,由致富能人签订带动协议,明确扶贫责任,组织贫困户参与扶贫特色优势产业项目,确保贫困户增收。
第八条贫困户可循环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单笔贷款额度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下;单笔贷款期限3年以内(含3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九条扶贫小额信贷的承贷金融机构由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原则上由博乐市农商银行作为脱贫攻坚工作的金融机构。
第十条有扶贫小额信贷需求的贫困户,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村委会、住村工作组、包村联户干部要帮助贫困户梳理信贷需求,明确发展方向。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贷款贫困户的资格、申请贷款用途及金额审核后,报市扶贫领导小组审定。经市扶贫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承贷金融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承贷金融机构按照“贷后建立信用评级”的原则,建立获得扶贫小额贷款贫困户的个人信用档案。
第三章 贴息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扶贫小额贷款的利息由市级财政全额补贴。
第十四条贴息资金经州人民银行和市扶贫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承贷金融机构按季向市级财政部门申报。市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承贷金融机构。
第十五条扶贫小额信贷出现逾期时,承贷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催收贷款。村委会、住村工作组、包村联户干部共同协助催收。贷款逾期30-60日期间,承办金融机构将逾期明细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出具审核意见,并对承办金融机构逾期本金给予补偿。对发生损失的扶贫小额信贷承办人员予以免责。
第十六条市扶贫领导小组应将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贴息标准、贴息金额等信息,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十七条风险补偿金由扶贫小额信贷承贷金融机构负责托管。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风险补偿金存入承贷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风险补偿金规模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贫困户规模和贫困户贷款需求自行研究确定,平均不少于1000万元,承办银行按照一比五的比例扩大贷款规模。
第十九条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损失,由市人民政府与承贷金融机构共同承担,分担比例是市人民政府承担80%,由承贷金融机构承担20%。
第二十条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应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预警机制,责成承贷金融机构密切关注贷款风险。扶贫小额信贷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应立即暂停该项业务,并对不良贷款发生原因进行调查。
第五章 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负责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等政策的研究制定,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博州中心支行负责指导监督分支机构协调承贷金融机构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建立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档案等工作。市扶贫办负责指导监督乡镇场扶贫部门做好贫困户信贷需求的摸底和汇总工作,并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及保险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确定承贷金融机构,研究制定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建立财政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如数追缴侵占的贴息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一)改变贴息贷款用途;
(二)骗取、套取贴息资金;
(三)挪用、截留、贪污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要指导督促所辖乡镇场做好扶贫小额信贷发放、贴息资金拨付等工作,加强督导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博乐市财政局会同博乐市农商银行、博乐市扶贫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