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级下达博乐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8万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新扶贫领字〔2018〕27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公示如下:
一、资金来源
1、自治区资金28万元(新财资环〔2020〕20号)。
二、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扶〔2017〕3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扶贫领字〔2017〕3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新财预〔2018〕81号)、《关于下达2020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生态护林员补助)的通知》(新财资环〔2020〕20号)、《关于下达2020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生态护林员补助)的通知》(博州财建〔2020〕39号)的要求,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结合项目准备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安排使用资金。
一是坚持工作原则,依法程序。各乡镇、各部门要肩扛脱贫职责,手抓脱贫任务,严格组织管理项目,遵循项目报备程序、落实项目管理、执行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扎实档案管理等。
二是精准项目管理,严格规范。严格按照项目报备内容实施项目。根据合同约定申请项目款,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申请、拨付的相关资料。资料审核通过后,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相关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三是执行公告公示,阳光扶贫。公告公示要贯穿项目管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项目全程要公平、公正、公开。
四是强化监督考核,确保资金安全。严格监督考核,压实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做好廉洁扶贫工作;始终保持对扶贫领域违纪违法行为“零容忍”,坚决查处、严惩不贷。
三、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投资规模(万元) |
责任单位 |
1 |
2020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生态护林员补助) |
博乐市小营盘镇 |
3 |
博乐市林业和草原局 |
2 |
2020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生态护林员补助) |
博乐市达勒特镇 |
10 |
博乐市林业和草原局 |
3 |
2020年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生态护林员补助)) |
博乐市贝林哈日莫墩乡 |
15 |
博乐市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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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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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909-2288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