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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乐市“安心助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博市党办发〔2017〕16号

日期:2017年03月27日

来源:市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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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场党委、政府(管委),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党委各部门,市各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市各单位:

《博乐市“安心助养”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博乐市委员会办公室

博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

博乐市“安心助养”工程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要求,切实做好城乡困难家庭中无自理能力人员相关救助扶持工作,扶贫帮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博乐市决定实施“安心助养”工程,建立困难家庭无自理能力人员补贴机制。现根据《自治州“安心助养”工程实施方案》(博州党办发〔2017〕17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实施“安心助养”工程,救助关爱城乡困难家庭中的无自理能力人员,缓解其家庭因长期照护额外支出的负担,提高困难家庭生活质量,是维护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是补齐民生短板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内在需要。各乡镇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安心助养”工程的重要意义,按照“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机制”的工作思路,加大对困难家庭无自理能力人员救助工作力度,编实织密民生兜底保障的安全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及时适度,政府救助、家庭自救,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的原则,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三、主要内容

㈠ 补贴对象。全市城乡低保户中,因重度残疾、重病等原因卧床持续时间达3个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需专人照护的人员。已纳入特困供养的人员不享受“安心助养”补贴。

其中,重度残疾是指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的人员。重病是指患有自治区确定的22类重大疾病。完全无自理能力是指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进行。

㈡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财力状况,建立逐年增长机制。

㈢ 申请方式。无自理能力人员的法定监护人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可作为代理人,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场政府(管委)、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人低保、贫困、残疾的身份证明及患病的诊断治疗证明。

㈣ 审核程序。

1.村级核实。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场政府(管委)、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窗口审核。

2.乡镇初审。乡镇场政府(管委)、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民政局。

3.县市审批。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扶贫办、残联在5日内完成联审,并将审核通过的人员报市政府审批,经批准的人员纳入扶持范围。

㈤ 补贴发放。市财政局按批准的人员,将补贴资金拨付相关乡镇场政府(管委)、街道办事处,由乡镇场政府(管委)、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负责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补贴自批准次月计发,采取现金形式每月发放一次。

㈥ 退出要求。享受补贴的人员去世、经过康复治疗恢复部分自理能力、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低保户评定条件、户口迁出博乐市的,根据其代理申请人报告、民政部门关于退出低保的通知或日常核查认定的情况,由乡镇场政府(管委)、街道办事处报市民政局、扶贫办、残联联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退出扶持人员范围,并从次月起停发补贴资金。

㈦ 执行时间。各乡镇场、街道要于2017年3月24日前组织完成初次享受补贴人员的摸底工作,摸底工作完成后各乡镇场、街道要对摸底认定对象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填写审批表并健全个人档案于3月26日前报送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扶贫办、残联于3月27日前完成联审工作报市政府审批,4月1日起执行补贴相关规定。

四、保障措施

㈠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安心助养”工程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脱贫攻坚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认定和补贴资金的保障、发放工作。补贴资金纳入州、市财政预算,州、市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对于“安心助养”补助的对象,各乡镇场、街道首先要扶持其达到“两不愁、三保障”的目标。

㈡ 强化监督检查。各乡镇场、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监管办法,对补贴对象要建档立卡,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动态管理。在每年6月和12月,各乡镇场、街道要采取无自理能力人员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复审,切实做到公开透明、动态管理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等现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此项工作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防止出现瞒报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㈢ 做好政策宣传。各乡镇场、街道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安心助养”工程的重要意义、主要政策措施和具体要求等,提高各族群众的知晓率。要将“安心助养”补贴政策宣传作为“访惠聚”驻村工作的重要内容,针对无自理能力人员获取信息困难的实际情况,开展走访入户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无自理能力人员及其家属了解补贴政策,掌握申请程序和基本要求,保障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享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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