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政策
2017年起,中央和自治区对全区农村学前3年幼儿入园给予经费保障,补助标准为年生均2800元。主要包括幼儿伙食费1450元、幼儿读本费130元、幼儿园保教费1100元、幼儿园采暖费120元。
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中央统一确定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学生均720元/年、初中生均940元/年、特教学生(随班就读)生均6000元/年,寄宿制学校再按寄宿生生均300元/年的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并按生均120元/年安排取暖费。为全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按每学年小学105元、初中180元的生均标准予以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标准为:寄宿生小学1250元/年、初中1500元/年;非寄宿生小学625元/年、初中750元/年;特教1750元/年。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按农村100%、城市40%(南疆四地州100%)确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贫困面按30%(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10%)确定。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政策
国家确定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实施特殊政策的地区(不含县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四地州33个国家试点县(市)和自治区确定的青河县等9个自治区试点县,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义务阶段学校学生和博乐市第九中学区内初中班学生,可以享受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政策,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全年1000元(全年按200天计算,补助资金足额用于学生伙食补助。
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政策。免学杂费对象: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已脱贫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脱贫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资助标准:1430元/生/年。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国家设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对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补助。资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2000元/生/年,分2-3档,1000-3000元(对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资助3000元/生/年)。
脱贫户及监测户特惠政策
雨露计划
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子女参加中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给予家庭助学补助。学生在校期间,其家庭每年均可申请补助资金,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在校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脱贫户及监测户在校大学生资助
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就读的大专以上的脱贫户及监测户在校生;资助标准:对在普通高校就读的专本科的脱贫户及监测户家庭大学生给予学费、生活费、交通费每生每年5000元。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及高等教育资助项目
自治州优秀贫困大学新生奖励资助
资助对象: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本科一批次(包括零批次录取的重点本科)优秀贫困大一新生;资助范围:脱贫户及监测户家庭学生、农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残疾、重大疾病;资助标准:4000元/生。
中央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滋蕙计划新生项目
资助对象:普通高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范围: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孤残学生、残疾人子女、因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区内高校500元/生,区外高校1000元/生。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对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贷款范围: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专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
审核人:徐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