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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乐市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博市政规〔2019〕1号(已废止)

日期:2019年10月16日

来源:市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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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角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乐市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博乐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15日

 

博乐市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激发博乐市旅游业发展活力,推进博乐市全域旅游,将旅游业打造为博乐市的支柱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条规定、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10号)、《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博州党办〔2012〕5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州引客入博和旅游节庆赛事活动奖励办法的通知》(博州政发〔2019〕34号),结合博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乐市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主要是对组织外地游客来博乐旅游、举办旅游节庆活动、创建旅游品牌、鼓励乡村旅游发展、带动脱贫攻坚等方面进行奖励。

第三条博乐市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从博乐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四条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㈡符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和我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扶持和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

㈢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㈣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加大引客入博力度

㈠组织旅游专列团队奖励。旅行社组织旅游专列来博乐旅游,以博乐市为旅游集散地,在博乐市住宿1夜,且按照博乐市推荐的旅游线路游览或在博州范围内游览2处以上收费景区,按照组织游客人数对旅行社进行奖励:一次组团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奖励5万元;500人以上的,奖励8万元。在博乐市住宿2夜,且按照博乐市推荐的旅游线路游览或在博州范围内游览2处以上收费景区,按照组织游客人数对旅行社进行奖励:一次组团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奖励6万元;500人以上的,奖励10万元。

㈡组织旅游飞机团队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乘飞机来博乐旅游,以博乐市为旅游集散地,在博乐市住宿1夜,且按照博乐市推荐的旅游线路游览或在博州范围内游览2处以上收费景区,按照组织游客人数对旅行社进行奖励:一次组团6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按每位游客100元标准奖励;100人以上的,每趟包机奖励2万元。

㈢旅游大巴团队奖励标准。旅行社组织游客乘坐旅游大巴来博乐市旅游,一次性组团在100人以上,且以博乐市为旅游集散地住宿、游览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旅行社进行奖励:在博乐市住宿1夜,且按照博乐市推荐的旅游线路游览或在博州范围内游览2处以上收费景区,按照组织游客人数,每位游客30元的标准对旅行社进行奖励;在博乐市住宿2夜,且按照博乐市推荐的旅游线路游览或在博州范围内游览2处以上收费景区,按照组织游客人数,每位游客60元的标准对旅行社进行奖励。

㈣组织自驾车团队奖励标准。旅行社从博州外组织自驾车团队来博乐旅游,一次组团自驾车20辆以上、人数80人以上,在博乐市住宿1夜,且按照博乐市推荐的旅游线路游览或在博州范围内游览2处以上收费景区,按照每位游客30元标准奖励;在博乐市住宿2夜,且按照博乐市推荐的旅游线路游览或在博州范围内游览2处以上收费景区,按照每位游客60元标准奖励。

第六条鼓励涉旅企业策划举办各类旅游节庆赛事活动

经审批同意后举办的旅游节庆赛事活动,给予承办的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活动期间累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给予1万元奖励;累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给予3万元奖励;累计参加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七条鼓励博乐市旅行社组织开展博乐人游博乐活动

博乐市旅行社组织博乐市民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参加旅游节庆活动、乡村采摘游、民俗游等),按照组团人数给予旅行社20元/人的奖励。

第八条旅游累计人数奖励标准

旅行社组织游客来博乐市旅游(第五条、第七条),年度累计游客50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组团旅行社5万元;年度累计游客1000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组团旅行社10万元。

第九条对旅游品牌创建奖励

㈠乡村旅游建设奖励。对经市文旅局申报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3万、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获得奖励的星级农家乐,如升级,给予两个星级的差额部分奖励。

㈡旅游酒店星级创建奖励。对新建并评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酒店,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获得奖励的星级酒店,如升级,给予两个星级的差额部分奖励。

㈢滑雪场S级创建奖励。对新建并评定为2S级、3S级、4S级、5S级滑雪场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获得奖励的S级滑雪场,如升级,给予两个级别的差额部分奖励。

㈣旅游商品建设奖励。鼓励和支持旅游企业开发和生产旅游纪念品、创名牌、提高企业知名度,对列入“国家旅游商品”、“新疆礼物”、“博州礼物”、“博乐礼物”名录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依据生产规模给予奖励:旅游商品年销售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旅游商品年销售额在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旅游商品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㈤旅游特色“名小吃”奖励。积极开展地方特色名小吃推荐评选活动,新评选认定为“中华名小吃”、“新疆名小吃”、“博乐名小吃”的餐饮经营户,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㈥特色民宿奖励。鼓励社会资本经营特色民宿,实现投入经营满一年以上的,按每个床位500元标准一次性进行奖励。

第十条鼓励发展乡村旅游

各乡镇场、企业单位在旅游+新型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工业化、科技信息、文化生态、健康养身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中对博乐市旅游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效,给予5-20万元不等的奖励。

第十一条壮大旅游集散中心周边业态

鼓励博乐市旅游集散中心周边业态发展壮大。按照旅游集散中心业态发展规划,进驻旅游集散中心综合体开展旅游业态经营,连续营业满1年一次性奖励2万元,满3年再次奖励3万元。

第十二条 对涉旅企业带动脱贫攻坚的奖励

鼓励和支持涉旅企业招聘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就业。对聘用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3个月、6个月、1年以上的,经博乐市文旅局、市扶贫办认定,按每人1500元、3000元、6000元标准对相关涉旅企业一次性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对导游人才实施奖励

鼓励和培养导游人才,提升旅游行业服务水平。对考取导游资格证并在涉旅企业工作的持证导游,工作满一年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市文旅局每年开展一次“优秀导游员”评选活动,对于评选出的“优秀导游员”给予1000元奖励,连续3年被评为市级“优秀导游员”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三章 奖励申报及监管

第十四条在符合奖励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可同时享受州、市的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涉旅企业、单位即可按季度向市文旅局提出兑现奖励申请,也可以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文旅局提出兑现全部奖励申请。在当年度内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料

㈠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奖励条件的,应提交的资料:

1.市文旅局提供的《博乐市旅游奖励资金申请表》及相关附表。

2.营业执照、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国家规定的旅行社团队标准合同、旅行社责任险单据的原件和复印件;团队行程单、财务凭证、租车合同、航空、铁路购票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住宿订房确认单、住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旅游线路点出具的相关证明。

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奖励条件的,应提交的资料:

1.市文旅局提供的《博乐市旅游奖励资金申请表》及相关附表。

2.公安机关出具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文件。

3.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4.审核通过的节庆活动方案,活动现场声像资料、主流新闻媒体新闻报道材料。

㈢符合本办法其它奖励条件的,应提交的资料:

1.市文旅局提供的《博乐市旅游奖励资金申请表》及相关附表。

2.相关的印证材料。

第十七条 市文旅局会同发改委、财政局、商工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期为10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应当在博乐市政务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兑现。公示期间,对申请人奖励资格有异议的,由评审小组开展调查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结论。

第十八条 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凡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奖励的申请,必须满足无较大以上旅游安全事故和旅游投诉的条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关于印发博乐市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博市政发〔2017〕48号)即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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