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内容。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从2023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电子版年度报告可在博乐市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xjbl.gov.cn/)查阅或下载。如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与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地址:博乐市南城区前程路7号,邮编:833400,电话:0909-2226116,传真:0909-2226116)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州、博乐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推进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
㈠聚焦重点,持续推进主动公开
1.及时公开单位基本情况。鉴于部门人事调整和赛里木湖市场监管所设置,及时调整了局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及其分工职责,健全领导和办事机构。并根据调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了领导班子成员分工、部门职能职责、内设机构及职责、单位联系方式、办公地点等情况,确保公开信息内容更新及时、准确无误。
2.按时公开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按照财政局安排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在第一季度及时公开了部门年度决算和年度预算,公开“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坚决做到数据真实、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全面公开推进为民服务情况。重点做好部门办事程序、工作流程依据、执法检查、行政审批、行政处罚、重点领域工作推进情况等不涉及保密的工作及时向社会公示和动态更新,提升工作透明化度,确保服务优质、效率优先。2023年在博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发布政府信息366条,数量增长明显。其中部门动态51条、通知公告18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116条、质量安全监管28条、市场规则标准和监管执法45条、价格收费5条、消费提示9条、放管服10条、助企纾困1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条、随机抽查结果公示11条、议案提案办理结果公开5条、行政强制公开44条、其他管理服务事项12条、内设机构2条、领导成员1条、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1条、部门预决算公开2条、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1条、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预公开目录1条、民意征集2条。核查处置市政务网转办投诉类案件4条,反馈并公开办理情况案件4条。在“博乐市场监管”公众号发布政务信息352条。
4.依法公开行政处罚情况。健全完善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原则、范围、内容、程序、监督保障等制度,依法推进行政处罚类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地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行为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对于各级办案机构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机关法制机构和办案机构负责人认真核查、严格审批,并予以公开。2023年共立案446起(其中2022年结转案件45起、2023年401起)、结案404起(其中2022年结案43起、2023年结案361起)、罚没款164.78万元,分别同比增长31%、33%、38%,逾期未年报被当场行政处罚案件757起、罚没款15.64万元,行政处罚“双公示”(市政府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案件404起(公开率100%),在市政务网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类案件12期、404起,在抖音平台案件公示12期、109起案件,公开率100%,未发生因行政处罚而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类案件。
㈡畅通渠道,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
在博乐市政府网站提供部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及时妥善处理公众直接向本部门或市政府转办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本年度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收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的申请,无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件。
㈢严格程序,加强政府信息管理
认真梳理机关政务公开(服务)工作要点,健全完善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及行政执法各项规章制度,细化政务公开(服务)任务、责任及分工,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到科室(所、大队)、落实到人头”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增强信息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严格落实保密审核审批程序,由局各业务科室提供公开信息内容,填写“三审三读”保密审查单,经承办人、科室负责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报办公室统一公开,确保公开信息内容无误、统一规范。本年度未发生泄密类事件。
㈣丰富形式,优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指定专人负责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限定账号专人专用,并严格按照流程和要求开通门户网站栏目权限和发布政府信息,着重在持续推进内容建设、深耕重点领域、注重回应关切等方面下功夫,确保公开工作合法、及时、准确、安全有序运行。深化政务公开力度,同步加强机关“博乐市场监管”公众号、博乐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媒介上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行政处罚结果等政务信息发布、更新、维护工作,强化平台使用管理。
㈤夯实基础,提升监督保障质量
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与处置机制,明确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办公室牵头,各内设机构密切配合,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部门2023年绩效考核管理,明确目标任务,层层压实公开责任,切实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通过畅通投诉监督电话12315、12345、市长信箱等平台,及时收集反馈、核查处置群众投诉举报、来信来访信息,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回应社会关切。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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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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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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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12816件(其中营业执照10596件、食品许可2220件)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404件 |
行政强制 |
127件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 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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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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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㈠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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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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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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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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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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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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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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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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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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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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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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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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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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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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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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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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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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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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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其他处理 |
1.申请人物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行政机关不在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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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在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3.其他 |
㈦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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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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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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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以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但与上级的要求和公众的需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一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待增强;二是信息公开时间节点把握不准,部分信息公开不及时,未能做到全部按照时间节点及时公开。针对以上存在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改进:
㈠加大公开力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把推行政务公开同政务信息化建设紧密结合,严格按照“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及时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以及部门政务公开目录内容,扩大信息公开范围,满足群众对市场监管、市场安全信息的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有效提升对外宣传、接受社会监督的能力。
㈡加大宣传培训,强化思想认识。加大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人员宣传培训力度和范围,增强干部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强化政务工作队伍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拓宽公开形式渠道,扩大宣传普及范围,让公众方便快捷了解市场监管及政务信息,让政民充分利用信息公开平台开展互动,提升知晓率、参与率、覆盖率。
㈢加大监督力度,不断深化政务公开。严格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审查审批制度,坚持政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督促做好常年公开、定期公开、随机公开、事前公开、事后公开,做到信息公开尽快、及时、内容完整准确,做到已公开内容随时更新、维护,做到精准把握政务公开和安全保密工作的平衡点,有力推进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把政务公开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审核人:田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