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要求,现将修订后的《博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25日
博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特编制《博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指南》将通过博乐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博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维护、更新和审查本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
机构名称:博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博乐市前程路1号市联合办公大楼1号楼2楼224室政务服务办
联系电话:0909-2277416
传真号码:0909-2277218
电子邮箱:xjbole@126.com
邮政编码:833400
二、不予公开情况
㈠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市政府部门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㈢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三、主动公开范围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本指南,主动公开本部门的下列政府信息:
㈠公开范围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市政府部门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16.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除上述公开内容外,还应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1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㈡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博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jbl.gov.cn/)公开,或者采取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微信、微博公众号等方式公开。
㈢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除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㈠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博乐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市政府部门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博乐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在博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博乐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博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须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网页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博乐市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应填写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答复。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博乐市政府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不作为依申请公开渠道。
㈡申请处理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收到《博乐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要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市政府部门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市政府部门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市政府部门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申请,市政府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市政府部门依据本《指南》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市政府部门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市政府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市政府部门依照本《指南》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市政府部门不予公开。市政府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博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