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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动态>通知公告>正文

时间:2024-09-29 18:48

作者:乌德玛

来源:博乐市农业农村局

点击量:

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私屠滥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行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畜禽私屠滥宰属于违法行为。

1、严格执行畜禽定点屠宰制度。除定点屠宰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农村居民自宰自食除外),鼓励个人自宰自食的畜禽在定点屠宰场所进行屠宰。

2、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非定点企业屠宰的畜禽产品,经营的畜禽产品应附有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标志。

二、严厉打击经营、运输、屠宰、加工及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第五十八条:“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的规定,相关单位及个人应严格落实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

三、博乐市农业农村局将常态化开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工作,对从事畜禽私屠滥宰和不按规定处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进一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畜产品安全意识,不购买、不使用非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动物产品,不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不随意丟弃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共同维护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如发现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农业农村局举报。

举报电话:0909-2226075

特此公告

博乐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9日

审核人:辛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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