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精神,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博乐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决定对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及附着物依法实施征收。
一、项目名称:第五师双河市—五台公路项目。
二、征收范围:博乐市达勒特镇(达勒特镇巴润古尔村、达勒特镇达勒特中村)。
三、征收时间:2024年7月15日至2024年11月15日。
四、本征收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将居住性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以及实施其他增加征收成本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严处。
五、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博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博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博乐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