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现就博乐市人民法院2024年度在医疗卫生、工程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进出口贸易、国土资源、环境资源、知识产权、金融、水利、路政、交通等专业领域选任人民陪审员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博乐市辖区内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共计120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106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14名。
二、候选人资格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避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4.公民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间,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删除失信信息后,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7.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随机抽选由博乐市司法局会同博乐市人民法院、博乐市公安局从辖区内的年满28周岁以上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本人同意后,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情况登记表》。
个人申请人民陪审员的,由本人向博乐市司法局提交《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
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经本人同意后,向博乐市司法局提交《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
(一)资格审查
由博乐市司法局会同博乐市人民法院、博乐市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提交材料
博乐市司法局收取通过资格审查候选人的基本材料。
需提供的材料包括:①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②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③近一年1寸免冠彩色相片2张及电子版;④《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所在单位知情书》(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⑤博乐市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推荐表)。
提交材料时间:2024年5月23日至2024年6月23日(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受理时间:上午10点30分至13点,下午16点至19点。
地点及联系电话:博乐市司法局基层公律办,联系电话0909-2288210
(三)公示
拟任命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将在博乐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提请任命
公示期结束后,博乐市人民法院将拟任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并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
博乐市人民法院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公安机关。
(五)履职宣誓
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由博乐市人民法院会同博乐市司法局组织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审,是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特此公告,未尽事宜,请致电咨询。
联系咨询电话:0909-2288210,监督咨询电话:0909-2288196
附件:博乐市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推荐表)
审核人:姜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