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六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经核实,有13人(见附件)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法定情形后,仍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博乐市社会保险中心向该13人出具《退回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因联系方式、居住地变更等无法直接送达,现予以公告送达。
请该13人尽快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退回至指定账户,并注明待遇退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退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 号:107009248637
户 名:博乐市社会保险中心失业保险
开户行:中国银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分行营业部
若该13人对上述事项有异议,可通过下述渠道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拒不退还的,将依法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联系地址:新疆博乐市锦绣路6号行政服务中心社保窗口
联系人:孜里哈联系电话:0909-2281088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名单
博乐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4年3月19日
审核人: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