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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2-29 11:58

作者:博乐市水利局

来源:博乐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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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州水事违法举报奖励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维护博州良好的水事秩序,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水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举报事项㈠ 擅自违法凿井取用地下水,在河道、渠道上违法取水的;㈡ 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非法采砂,开采量在五立方米以上的;㈢ 擅自在河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㈣ 违法占用河道或向河道弃土弃渣,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料的;㈤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新建厂房、挖筑鱼塘、建设农家乐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的,妨碍河道行洪的;㈥ 擅自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原始地貌,造成大面积水土流失的;㈦ 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自动化滴灌工程设备,非工程措施项目设备,水利综合信息化系统工程,水资源监控点信息设备,地表水和地下水取水计量设施,渠首、渠道、闸门,防洪设备,水库配套工程设施等),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影响水工程运行及危害水工程安全的;㈧ 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的。

二、奖励原则㈠ 水事违法案件必须发生在本州行政区域内;㈡ 对同一案件线索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㈢ 同一线索被两人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㈣ 水利系统的工作人员,举报的不予奖励;㈤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对举报人不予奖励;㈥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执法巡查发现,及已立案调查的水事违法案件,举报的不予奖励;㈦ 举报案件不属实或无法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不予奖励;㈧ 博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不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奖励标准一级奖励:对水事违法行为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案件的违法时间、地点、有效证据(如照片、录像、设备号码)等详细线索,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的,奖励金额2000元;二级奖励:对水事违法行为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案件的违法时间、地点、有效证据(如照片、录像、设备号码)等线索的,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的,奖励金额1000元;三级奖励:对水事违法行为能提供水事违法案件线索的,经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的,奖励金额500元。四、举报途径举报人可以通过当面、电话、信件、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博州水利局 0909-2319923地址:博乐市南城区五台路州直综合办公室2号楼。博河流域管理处 0909-2319878地址:博乐市南城区五台路州直综合办公室2号楼。博乐市水利局 0909-2233898地址:博乐市前程路5号综合楼。阿拉山口市水利局 0909-7720066地址:阿拉山口市天山街总部经济大楼。精河县水利局 0909-5337279地址:精河县和平西路16号。温泉县水利局 0909-8222671地址:温泉县三峡东路4号。

本通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

审核人;依布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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