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等规定,博乐市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已于2024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
01 年报公示的主体
凡2023年12月31日前在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必须履行年报义务。
02 年报公示的时间
2024年1月1日—6月30日。
03 年报公示方式
网上填报: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https://nb.xjaic.gov.cn(或百度新疆市场监督管理局进入点右边“市场主体年报”)登录页面,点击“个体联络员登录、企业/农专/代表机构数字证书登录、电子营业执照登录”,逐项如实填报。
手机填报:个体工商户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填报,也可通过关注“博乐市场监管”公众号中的“便民服务-个体年报”填报。
04 未按时年报的后果
1.未按时进行年报的市场主体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在贷款、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工作中将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2.市场监管部门每年都会按照一定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市场主体作为公示信息检查对象,检查公示信息真实性,发现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事项:
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报送年度报告自主申请,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请勿点链接勿转帐!!!
2.填写过程中根据左侧提示信息逐项填写并保存。(实际内容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部分增减。) 注意选择“公示”或者“不公示”。
3.企业填报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存续状态、网址、网站信息均为报送时的信息,其余信息为所报年度12月31日的信息。
4.系统已自动关联部分数据,如没有变化则不用再重复填报,点击保存即可;如需修改可点击每个栏目下的修改按钮填写新数据。
5.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并公示”、“确定”,完成年报公示;如未点击“提交并公示”,则所填写信息仅保存成功,未进行公示,年报未完成。
6.企业发现其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可以于报告当年的6月30日前进入“编辑”页面进行更正。
咨询电话:0909-2229165、2281217
咨询地址:博乐市南城七号楼二楼综合一室;博乐市便民服务大厅二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审核人:田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