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项目: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依据:新政办发(2020)14号、博州政办函(2015)32号、博州发改价(2016)2号
三、收费主体: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征收范围:凡在博乐市(含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的工程。
五、征收对象:凡在博乐市(含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征收标准:按照“博州政办函(2015)32号、博州发改价(2016)2号”文件核定的征收基数执行。
七、征收方式: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执收单位开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到收款银行营业网点完成配套费缴款,按照缴款通知单上的查验打印流程获取非税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
八、其他规定: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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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曾鸣